《警察并非圣贤:警界风流》第四章 团队1(4)

    “依你看来,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 依我看,其实,根本就没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分!任何所谓证据都要相互映证,都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诉法上就有这样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既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那么,又如何会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呢?虽然学理上的划分可能包涵的是另外一层意思,但是完全可以看出所谓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样的划分根本没有实际意义,或者说是没有积极的意义,即使有意义也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负面的心理诱导。任何证据都必然构成证据链才能客观充分地反映案件事实,就即使是犯罪现场有录像监视的资料也不能说它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录像资料也得鉴定是否有伪造的情况,书证也如此。所以我认为,在当事人陈述中,包括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有关案件主要事实的内容不能称之为证据!”
    “不能称之为证据?那该叫什么?”
    “应该叫法律事实主张。”
    “法律事实主张?嗯,这个提法很有意思!”
    “ 对于法律事实主张这样的提法,我是这样想的——比如说,在对某一起凶杀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抓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这个犯罪嫌疑人承认是他半夜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因被害人惊醒起床呼叫,于是犯罪嫌疑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杀被害人胸部导致被害人身亡,之后将盗抢的手机变卖,将从犯罪现场盗抢的现金三千元及变卖手机所得的二百元共计三千二百元放在了自己家中。犯罪嫌疑人的这样一个供述,就是一个法律事实主张,他承认被害人是他所杀,并叙述了作案经过。那么,该犯罪嫌疑人的这个法律事实主张是否成立,就需要证据来证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对赃款的提取、对销赃的手机的追缴等可以印证该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作案经过是否属实,一些能用作个人识别、可以作出同一认定的物证也会印证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到过犯罪现场,等等。所以说,不是该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供述可以证明他犯有罪,这样的供述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法律事实主张。” 邢继珍侃侃而谈,看到蒙自成在很认真地听她说话,她笑到:“我是乱说的,也不知道有没有道理,蒙大队长别笑话我啊!”
    “我对这个问题没有仔细研究过,但是我觉得你说得很有道理,也很新颖。人类历史上的司法证明方式经历了两次转变,一次是从神证到人证的转变,一次是从人证到科学证据的转变,现在我们就是处在科学证据的时代,但如果不从理论上对刑事证据进行科学的阐释,我们将会一直在人证的思维方式中不能自拔,所谓科学证据对于我们的侦查办案人员来说就只不过是一个名词而已,就不会去自觉地运用科学证据去揭露犯罪,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不可能真正得到遏制。”蒙自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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